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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殺放生嘉言

『戒殺文:蓮池大師』

世人食肉,咸稱理所當然;乃恣意殺生,廣積怨業;相習成俗,不自覺知。昔人有言:「可為痛哭流涕長太息者」是也。計其迷執,略有七條;開列如左,餘可例推云。

一曰、生日不宜殺生:「哀哀父母,生我劬勞。」己身始誕之辰,乃父母垂亡之日也。是日也,正宜戒殺持齋,廣行善事;庶使先亡考妣,早獲超昇;現在椿萱,增延福壽。何得頓忘母難,殺害生靈,上貽累於親,下不利於己?此舉世習行而不覺其非,可為痛哭流涕長太息者,一也!

二曰、生子不宜殺生:凡人無子則悲,有子則喜;不思一切禽畜,亦各愛其子。慶我子生,令他子死,於心安乎?夫嬰孩始生,不為積福,而反殺生造業,亦太愚矣!此舉世習行而不覺其非,可為痛哭流涕長太息者,二也!

三曰、祭先不宜殺生:亡者忌辰,及春秋祭掃,俱當戒殺以資冥;殺生以祭,徒增業耳!夫八珍羅於前,安能起九泉之遺骨而使之食乎?無益有害,智者不為矣。此舉世習行而不覺其非,可為痛哭流涕長太息者,三也!

四曰、婚禮不宜殺生:世間婚禮,自問名納采,以至成婚,殺生不知其幾?夫婚者,生人之始也;生之始而行殺,理既逆矣。又婚禮,吉禮也;吉日而用兇事,不亦慘乎?此舉世習行而不覺其非,可為痛哭流涕長太息者,四也!

五曰、宴客不宜殺生:良辰美景,賢主佳賓,疏食菜羹,不妨清致。何須廣殺生命,窮極肥甘;笙歌饜飲於杯盤,宰割怨號於砧几?嗟乎!有人心者,能不悲乎?此舉世習行而不覺其非,可為痛哭流涕長太息者,五也!

六曰、祈禳不宜殺生:世人有疾,殺生祀神以祈福佑。不思己之祀神,欲免死而求生也;殺他命而延我命,逆天悖理,莫甚於此矣!夫正直者為神,神其有私乎?命不可延,而殺業具在。種種淫祀,亦復類是。此舉世習行而不覺其非,可為痛哭流涕長太息者,六也!

七曰、營生不宜殺生:世人為衣食故,或畋獵,或漁捕,或屠宰牛羊豬犬等,以資生計。而我觀不作此業者,亦衣亦食,未必其凍餒而死也。殺生營生,神理所殛;以殺昌裕,百無一人。種地獄之深因,受來生之惡報,莫斯為甚矣!何苦而不別求生計乎?此舉世習行而不覺其非,可為痛哭流涕長太息者,七也!

戒殺祝願

若能一月不殺。至月盡夜。或次月朔旦。對佛像前。至心禮拜。白言。弟子○○。一心皈命西方極樂世界阿彌陀佛。我遵先佛明誨。今行不殺。已及一月。以此功德。願我罪業消除。冤衍解釋。所修善根。日益增長。命終之際。身心安穩。正念分明。蒙佛接引。生極樂國。七寶池內。蓮花之中。花開見佛。得無生忍。具足佛慧。以大神力。凡我曠劫所殺冤命。以及十方被殺眾生。悉得度脫。成無上道。願佛慈悲。哀憐攝受。發願已。念佛或百聲千聲萬聲。隨意多少。

放生祝願

放生已。對佛像前至心禮拜。白言。弟子○○。一心皈命西方極樂世界阿彌陀佛。我遵先佛明誨。今行放坐。已得若干善業。以此功德。願我罪業消除。冤衍解釋。所修善根。日益增長。命終之際。身心安穩。正念分明。蒙佛接引。生極樂國。七寶池內。蓮華之中。華開見佛。得無生忍。具足佛慧。以大神力。凡我所放一切生命。以及十方無盡有情。盡得度脫。成無上道。願佛慈悲。哀憐攝受。發願已。念佛或百聲千聲萬聲。隨意多少。

放生利益

上順佛法  下度眾生  消弭殺劫  減免災厲

癒病延壽  逢凶化吉  解冤釋結  廣結善緣

善神擁護  惡鬼遠離  夜夢安穩  心生法喜

深植善根  厚培福德  不墮三途  當生極樂

戒殺放生佳句

回道人:汝欲延生聽我語,凡事惺惺須求己

『如欲延生須放生,此是循環真道理

他若死時你救他,汝若死時人救你』

白居易:勸君莫打三春鳥,兒在巢中望母歸

蘇東坡:

鉤簾歸乳燕、穴牖出癡蠅,愛鼠常留飯,憐蛾不點燈。

願雲禪師:千百年來碗裏羹冤深似海恨難平

欲知世上刀兵劫但聽屠門夜半聲

孟子:見其生不忍見其死  聞其聲不忍食其肉

心好命又好。富貴直到老。命好心不好。福變為禍兆。

心好命不好。禍轉為福報。心命俱不好。遭殃且貧夭。

心可挽乎命。最要存仁道。命實造於心。吉凶惟人召。

信命不修心。陰陽恐虛矯。修心一聽命。天地自相保。

此詩於心命二義。發揮周到。果能依之行。則命自我作。

福自我求。造化之權不歸於天地鬼神矣。

復羅智聲居士放生要旨六則(印光大師文鈔三編卷上)

智聲鑑:手書具悉。放生之款,用於放生之各種零費,只期自己無有他用,固無所礙;然亦不妨于眾集時為眾說明,則自他俱可無慮矣。

光一向不主張于佛菩薩誕期,及各朔望好日期放生。此事已成鐵案,捕生者特為放生者多捕;則買而放者,亦多有因放而捕來耳。

然人情多好名,此各日放生則有名。又人情多以因循了事,若不於此各日放,則便不肯特為買放矣。光雖為人如此說,究亦只成空談。

又生亦不可亂放。放之于江,則無不可;放之于池,凡害魚之魚亦放其中,是放賊于人民之聚處,則群魚皆為彼之食料。

然欲一一如法,實難做到。是宜極力提倡戒殺吃素,以為根本解決之法。其于放生,略為舉行,以期人各體會放之之意而已。若儘量放,而設法未能合法,則亦只功過不相掩耳。放生之舉,事雖為生,意實為人。

人若止殺,則固用不著此種作為。然人食肉之心愈盛,不設此舉,久而久之,將舉非洲之野蠻行為,遍行于世。可不預為設法,令彼嗜殺嗜肉之人,同生反躬自省之誡乎?

放生者,但以不忍殺生為念,不能計及彼之食生物與否。

魚多食小魚,及小水蟲。若如所論,則放一大魚,必日殺無數小魚、水蟲。則放一以殺多,是放之功少過多也。然穿山蛇獺,究無幾何。既不能盡生物皆買放,則似宜從緩,庶免閒議。

放生以志誠為彼念佛持咒為本,所有儀式,亦不過表示法相而已。如有其人,固宜按儀式行,否則但竭誠念佛即已。又凡生欲放,若夏日當宜速行;倘泥于等齊、按儀式作法,或至久經時刻,有礙生命。

居士放生宜從省略。若真誠無偽僭之心,即按儀式行,亦非絕不可行;若妄效僧儀,則成我慢矣。法固圓融,當善用心。在家居士可放蒙山,則此放生儀,固無所礙,然須絕無僭越之心,深存度生之念方可耳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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